張貼日期: 2025-02-14 09:34:10 點閱:42
一、依據彰化縣政府114年1月8日府人力字第1140006886號函辦理轉知。
二、函釋說明:
(一)「手作品」係指本人運用自身知能自行以純手工或使用工具輔助個人手工製作之物品,未涉及僱用他人生產或以機器大量生產或設廠製售者。
(二)手作品製作,須係公務員以展演創作或藝術表演活動展現自身技藝,並於展演上開創作或表演活動現場販售之手作品,始得依該項規定,認屬依個人才藝表現,獲取適當報酬。
(三)公務員製作、販售手作品之行為,仍不得違反服務法第14條第1項經營商業規定,包括僱用他人、設廠製售、薦證代言行銷廣告或逕於各類實體、虛擬銷售通路(例如:格子趣、市集擺攤、蝦皮、pinkoi)標價販售等, 以及依同法第15條第7項規定,不得有對公務員名譽、政 府信譽、其本職性質有妨礙或有利益衝突之情事。
(四)依法令兼任者,應經權責機關(構)同 意;惟於法定工作時間以外如係從事社會公益性質之活 動或其他非經常性、持續性之工作,且未影響本職工作者,則須報經權責機關(構)備查。
三、檢附來文供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