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公告 / 張貼者 幹事兼人事
張貼日期: 2025-02-04 09:32:55 點閱:41
一、依據彰化縣政府113年10月22日府人企字第1130407303號函辦理轉知。
二、旨揭釋令核釋性別平等工作法第32條之3第1項及第2項所定上級機關(構),於公務人員遭受性騷擾,且行為人為鄉、鎮、縣轄市公所最高負責人,應為其自治監督機關,即縣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