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貼日期: 2025-02-18 14:51:33 點閱:49
一、依據彰化縣政府114年2月17日府人給字第1140054230號函辦理轉知。
二、本要點本次修正主要係刪除榮譽紀念章規定並相應修正法規名稱、提高獎勵金及特殊功績勳績撫卹金發給標準,以及除服務獎章外之勳章、獎章獎勵金改採即時發給。
三、本次修正係溯自114年1月1日施行,各機關(構)學校就施行日後退休及撫卹人員,均應依修正後標準發給獎勵金及勳績撫卹金,如有差額,應予補發;另依本要點第4點第1項第3款規定,本次修正施行前,現職公務人員已獲頒所定各類別勳章及功績、楷模、專業獎章且尚未領取獎勵金者,係由本人向服務機關(構)申請發給。
四、檢附來文供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