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貼日期: 2025-02-04 09:12:27 點閱:35
一、依據彰化縣政府113年9月9日府教學字第1130339599號函辦理轉知。
二、有關教師有本辦法第5條第3項申請留職停薪情形(已於寒暑假復職,又因同一事由申請於次學期開學後留職停薪),教育部前以111年2月16日臺教授國字第1110017193A號函周知在案。依教育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第6條第7項及第11條第3項規定,留職停薪教師申請提前復職,應有不可預期之緊急情事,且主管機關應明定是類案件之核准程序,學校並負有審酌留職停薪教師申請提前復職之「實際需」、「留職停薪期間屆滿前提前復職理由」及「不可預期之緊急情事」是否屬實之責任,必要時得由學校組成諮詢小組,提供意見作為學校核准之參考並報主管機關核准,以落實相關機制。學校或主管機關於審核程序中,亦應確實檢視申請之事由是否與法規規範意旨相符,以兼顧學生受教權及教師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