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貼日期: 2024-12-20 15:56:01 點閱:60
一、依據彰化縣政府113年12月17日府人給字第1130495955號函辦理轉知。
二、基於加強對公教員工因公傷病住院人員之醫療照護,並減 輕其醫療費用負擔,依前開會議結論補充旨揭醫療補助規 定為,補助對象包含公教員工因公傷病退休或離職後,就同一傷病請領住院或門診繼續醫療自付費用者;另醫療補助項目包含「同一傷病住院前之急診、門診費」、「掛號費」、「依醫囑使用之輔具費用(已獲政府補助者,不得重複申請)」,並均由各機關視預算經費編列情形及個案事實狀況審酌是否補助,且得考量其財政狀況給予部分補助或自訂補助上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