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貼日期: 2024-05-13 11:11:22 點閱:118
一、依據彰化縣政府113年4月22日府教學字第1130142818號函辦理轉知。
二、因應最高行政法院110年度上字第19號判決意旨,配合修正主管機關依教師法第14條第1項第4款至第11款、第15條第1項規定解聘且終身或一定期間不得聘任為教師之核准作業程序。
三、檢附來函及最高行政法院110年度上字第19號判決修正教師解聘案件作業流程懶人包各1份。
四、另附縣府更正函文1份:原函說明三內容誤值為「解聘且1至4年不得聘任為教師」,謹更正為「解聘且終身不得聘任為教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