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涉性別事件之學校不適任人員通報資訊蒐集及查詢處理利用辦法」修正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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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公告 / 張貼者
幹事兼人事
張貼日期: 2024-03-20 08:2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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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彰化縣政府113年3月8日府教特字第1130086440號函辦理轉知。
二、旨揭修正重點:
- 修正授權依據。(修正條文第一條)
- 配合該法第三條校園性別事件之定義修正,增列校長或教職員工違反與性或性別有關之專業倫理行為之事件為本辦法所稱性別事件。(修正條文第二條)
- 配合本法第二條修正,主管機關及學校之範圍擴大,修正主管機關及學校辦理涉 性別事件學校不適任人員之通報、資訊蒐集、查詢、處理及利用。(修正條文第三條)
- 增訂主管機關得視需要,定期經由查詢平臺向法務部、內政部警政署、中央社政主管機關及中央勞工主管機關查詢資料。(修正條文第四條)
- 增訂尚未經學校聘任、任用、進用或運用之不適任人員至資料庫登載通報之資料 。(修正條文第五條)
- 增訂受登載人員知悉登載原因消滅時,得向原登載學校申請解除登載,並應以書 面檢附相關資料提出。(修正條文第六條)
- 增訂主管機關應宣導及督導所屬學校確實依本辦法規定辦理。(修正條文第八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