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公告 / 張貼者 幹事兼人事
張貼日期: 2023-12-25 10:58:26 點閱:178
一、依據彰化縣政府112年12月14日府人給字第1120498435號函辦理轉知。
二、為落實本條例保障教師敘薪權益之立法意旨,爰補充規定私立中小學教師於在職期間或離職後取得較高學歷,復轉任公立中小學教師,依本條例第11條第2項第1款規定所敘薪級,倘低於 以較高學歷起敘並依本條例規定提敘後所敘薪級者,得依較高學歷起敘。
三、檢附原函及解釋令影本各1份。